服務業–照明燈具(總工程費未達200萬且不含能源管理系統)


補助項目:

一、原T8/T9/T5螢光燈具或崁燈螢光燈具汰換後LED燈具:

  需達發光效率100 lm/W以上且符合CNS15592、CNS14115、CNS14335認證

  之照明燈具或符合經濟部公告之「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

  率基準與標示方法」,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「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

  具」獲證之新品;若該燈具採用LED燈管為光源,燈管需再增加符合

  CNS15438或CNS15983等認證。

 

申請文件:

1.補助申請表

2.符合資格之證明文件

3.最近一期台電電費單影本

4.購買補助品統一發票或收據

5.施工完成前後照片

6.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

 (戶名須與申請人或行號名稱相同)

7.補助款領據

 (內容需正楷、勿簡寫,塗改修正處請補章)

8.其他證明文件

 (1)CNS15438或CNS15983等認證。

 (2)相關CNS報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