服務業–無/接風管空氣調節機(總工程費未達200萬且不含能源管理系統)


補助項目:

一、無風管空氣調節機:

  指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(以下簡稱 CNS) CNS 3615 及 CNS 14464 規定,

  其額定冷氣能力 71kW 以下,能源效率分級標示1或2級產品,且列入經

  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目者。

二、接風管空氣調節機:

  指符合 CNS 3615 及 CNS 15173 規定,其額定冷氣能力 71kW以下,能源

  效率分級標示1或2級產品,且列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目者。

 

申請文件:

1.補助申請表

2.符合資格之證明文件

3.最近一期台電電費單影本

4.購買補助品統一發票或收據

5.施工完成前後照片

6.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

 (戶名須與申請人或行號名稱相同)

7.補助款領據

 (內容需正楷、勿簡寫,塗改修正處請補章)

8.其他證明文件

 (1)廠商保證書(卡)影本,應載明廠牌型號,能源效率分級標示1或2級。

 (2)廢四機回收聯單。